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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职业介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时间:
2012-12-26 11:51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次
介绍职业未成功的,除求职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于三日内退还所收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职业介绍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还所收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其责任保证金中扣除后退还当事人。
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他人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求职人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广告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25条、第27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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