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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3-05-30 15: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考察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其录用后对拟任职位的适应能力和发展潜能,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坚持知人善任、任人为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并组织实施录用面试工作。
第二章 面试组织
第五条 根据每一次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原则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5—9人的奇数组成面试考官组,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行面试。
第六条 面试考官组的主要职责
1. 根据空缺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专业要求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并负责面试的实施。
2. 组织学习、研究掌握面试试题和面试评分标准。
3. 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1. 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填写客观、公正、简要的评语。
  2. 组织监察小组,负责面试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
第七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心理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有关的个人基本情况、知识经验、技能、能力、性格、气质和求职动机、价值观等方面。面试内容具体分解为若干项目,称为面试测评要素。
第八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以授权市以下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九条 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须遵循如下原则:
㈠ 以工作分析为基础,即从拟任职位的职能、职责和职权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的项目;
㈡ 面试应选择适于面试办法测评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
㈢ 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拟任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可以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诸种面试方法中,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面试方法。无论采取何种面试方法既要注意科学性、规范性,又要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的占分比例。
㈠ 结构化面试
根据拟补充职位的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项目,编制好提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时间等。采取由主考官向考生提问的交谈方式进行。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追问。
结构化面试的试题可以采取统一式,即主考官根据同一试卷向应试人员提问,考生按提问要求作答;也可以采取抽选式,即几套内容不一,但水平相同的试卷,由应试人员任意抽选作答。
㈡ 情景模拟
1. 公文处理法:这是测试报考人员文字表达能力的常用方法。首先由主考官提供素村,或布置一批待处理的文件,然后由报考人员根据这些素材和主考官的要求撰写公文、处理公文。也可由主考官带领报考人员到某一地区或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采访,报考人员根据调查结果或被采访人提供的的资料,按要求撰写公文、处理公文。
2. 现场操作法:制定一个特定的工作环境,在模拟工作中动用各种手段综合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对某种业务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适应工作的程度。
㈢ 无领导小组讨论
将报考人员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一般6--9人一组。由主考官提出讨论问题后,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无领导(无主持人)讨论,考生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考官根据报考人员的讨论情况,对其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人际交往、仪表举止、语言表达、阐述问题的逻辑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定。讨论时间一般为一小时。
㈣ 心理测量
运用心理学的方法,设计一系列心理测量标准,主要通过答卷或人机对话的方式,考察考生智力、品格、兴趣、个性特征等方面的情况,进而分析考生的人格倾向和职业兴趣,为用其所长提供依据。
第四章 面试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面试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㈠ 制定面试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内容,实施面试的步骤和方法,其他有关事项。
㈡ 编制面试试题。包括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根据各项测试内容与拟行职位的相关程度,合理确定占分比例。
㈢ 按面试组织的要求成立面试考官组。
㈣ 培训考官
面试前要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考生及职位的有关资料,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技巧、注意事项及其他技术问题。
1. 使考官明确面试也是考试,根本目的是进一步考察报考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 使考官明确拟补充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繁简难易、资格条件等,以职位说明书为出发点衡量报考人员的能力水平,使职位要求同面试试题、考官打分三者间相互统一。
3. 使考官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技巧、注意事项及其他技术问题。
4. 组织考官进行模拟面试。
㈤ 通知应试人员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㈥ 布置面试考场。面试考场一般由面试室、候试室和考务办公室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立考毕休息室。面试室内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计分员和核分员席,记时、记录席(有条件的可录音或录像),考生席和监督席,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
㈦ 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面试。
㈧ 主考官向应试人员宣布注意事项,同时由主考官组织考官及面试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见面,提出有否回避事宜。
㈨ 面试前由面试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确定应试人员顺序,面试顺序可采取抽签决定。
㈩ 主考官宣布面试开始后,工作人员逐一引导应试人员进入面试室,每人面试时间一般在30分钟以内,面试完毕,工作人员引导应试人员退场,退场后不得再进入候试室。
(十一) 面试时,面试考官按《面试评分表》的内容独立评分,打分时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
(十二) 计分员负责核计和换算《面试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评分办法一般采用“体操计分法”。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或要素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若按要素得分计算,则保留的各要素得分的平均分之和,等于应考人员在整个面试的成绩)。
(十三) 公布面试成绩。成试成绩应于考生在场时当场公布,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于面试后公布成绩。面试工作结束后,应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秩排列,张榜公布面试考生的成绩。必要时,经主考机关批准,可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张榜公布面试成绩。
第五章 面试规则
第十二条 对考官的要求
一、提前到场,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二、创造有利于应试人员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心理氛围;
三、提问用语亲切、清晰、准确、启发得当、力戒暗示;
四、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
五、佩证上岗。
第十三条 对应试人员的要求
一、按时参加面试;
二、遵守考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三、候试期间,未经工作人员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候试室,面试结束后及时离开考场或听从主考官安排。
第十四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服从面试考官组安排,做好本职工作,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工作,阻止非考生和场外工作人员进入面试场。
二、旁听人员应遵守考场秩序。
三、监督人中如有意见和要求,应于面试者不在场时向主考官提出。
第六章 面试考官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是在面试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应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任用人员经验、办事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 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㈢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
㈣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人事管理、与拟录用职位相关的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㈤ 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㈥ 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面试考官还应具备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具体业务条件。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原则上应由通过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资格的获得,须履行以下程序:
㈠ 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㈡ 所在单位审核;
㈢ 接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㈣ 经市政府人事部门组建或委托组建的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聘请部分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也应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面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接受应试人员、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述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面试纪律监督工作,发现和及时处理面试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宣布终止面试或取消考生面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含监督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漏试题和其他面试资料。对违反工作纪律,有泄密和徇私舞弊行为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原则上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试人员有权就面试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或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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