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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

时间:2013-06-26 10:12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8〕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交通局(委),市属交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做好我市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路管理(含建设、养护、运营、规费征稽、质量监督、造价、定额等管理)事业单位和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运输站场、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出租、公共交通等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公益性质服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公路学会、建设协会、道路运输协会等公路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公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6.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公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及特点,适应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公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道桥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汽车运用、运输经济(含规费征稽中的统计、财会)、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信息化等公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其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70%。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1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
⑴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公路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费征稽任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以及管理层级高的上述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相应降低其他两类岗位比例。
⑵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从事造价与定额编制、公路与桥梁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⑶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务,从事公路养护生产、机动车辆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设置
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我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
14.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5.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6.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7.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
1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公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9.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20.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公路交通行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21.全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市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⑵区县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22.全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3.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市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自治县)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
2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
2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9.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3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公路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3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特设岗位设置
3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级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33.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其他确需设置的。
34.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经济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3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⑵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⑶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⑷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4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43.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或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5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⑷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⑸组织实施。
5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⑵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⑶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53.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5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七、岗位聘用
5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我市《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6.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即正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5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59.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60.根据公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6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62.公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⑵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⑶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市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63.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6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6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公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66.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6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6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69.各地区、各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7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7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8),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7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9),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组织实施
73.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公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质量监督等管理职能,尚未获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74.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75.各地区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应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6.本指导意见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3.《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4.《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5.《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6.《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
7.《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8.《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9.《重庆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水路交通(具有航道、港政、运政、引航、海事、质监、船检等职能)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水路交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水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6.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水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及特点,适应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水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港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运输经济、航海、船舶检验、质量检验、试验检测、交通法律法规等水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其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1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
⑴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港政、运政、航道行政管理、海事执法、质量监督等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
⑵主要以从事航道建设及维护、船舶检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引航、航标、测绘、通信等职能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⑶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⑷船员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我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水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
14.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5.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6.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7.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
1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水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20.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水路交通行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21.全市水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市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⑵区县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22.全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3.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交通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市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自治县)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
2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
2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3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水路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3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特设岗位设置
3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水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级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33.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其他确需设置的。
34.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和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一级岗位、高级船长一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二级岗位、高级船长二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三级岗位、高级船长三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一级岗位和一级引航员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一级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三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三级引航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船员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6.水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3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⑵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⑶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⑷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4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43.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4.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水路交通行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或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5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⑷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⑸组织实施。
5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⑵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⑶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53.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54.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七、岗位聘用
5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我市《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6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即正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5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
59.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60.根据水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6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62.水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⑵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⑶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市级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6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64.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6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66.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6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6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69.各地区、各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7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7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8),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7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9),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组织实施
73.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水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及专业技能为水路交通发展提供具体港政、运政、航道行政管理、海事执法、质量监督等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尚未获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74.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75.各地区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应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6.本指导意见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3.《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4.《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5.《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6.《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
7.《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8.《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9.《重庆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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