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
受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属于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依据。(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 工伤认定申请表;
3.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工作牌、劳动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及其他劳动者(2人以上)的证言(证人在书面证言签名后按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4.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病历复印件;
5. 受伤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相关材料复印件单位核对无误加盖公司鲜章):
1. 《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3.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病历复印件单位核对无误加盖公司公章;
4. 受伤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 提供证人(2人以上)的证言(证人在书面证言签名后按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7. 能显示受伤害职工受伤部位的正面全身彩照。
五、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 职工死亡的,提交职工死亡证明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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