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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时间:2013-07-10 12:19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失业登记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应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常住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资料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进行初次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渝中区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的办理:劳动者持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还需出示《重庆市流动人员居住证》到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申办);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下列人员分别还需出具:从学校毕(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出具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出具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出具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未就业的,出具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农转非证明;身份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未就业的,出具公安部门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外户籍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居住证、婚育证明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型人员的证明。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再次失业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经办机构记载专用章。
 
 
就业登记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手续同时为员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员工个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劳动者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务协议;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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