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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事指南
时间:
2013-07-10 12:23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事指南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就业失业登记及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应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常住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资料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
、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进行初次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
,应由本人如实填写《渝中区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的办理:劳动者持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还需出示《重庆市流动人员居住证》到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申办);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下列人员分别还需出具:从学校毕(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出具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出具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出具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未就业的,出具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农转非证明;身份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未就业的,出具公安部门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外户籍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居住证、婚育证明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型人员的证明。
2、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再次失业后
,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经办机构记载专用章。
(二)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手续同时为员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员工个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劳动者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务协议;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未按规定年检的;
(七)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五、相关费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六、哪些人员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年检及年检的时间。
现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年检;每年10-12月是符合年检条件持证人员年检的时间,持证人员应该及时持证年检,避免影响以后政策的享受。
七、办理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着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办理完《就业失业登记证》后,针对劳动者个人就业状况的变更情况,应及时到办证机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对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在6个月内必须与办证机构进行联系,否则,办证机构就会对其失业登记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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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1】271号就失业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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