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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1】271号就失业证管理办法
时间:
2013-07-10 12:46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二、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和办理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持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等资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劳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各项补贴的本市城镇户籍就业人员还需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应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就业局制定。
三、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衔接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就业失业登记窗口,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停止发放原《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简称《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简称《职工失业证》),按规定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持有有效《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的人员,在持证人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报告就业失业状况、证件审验时,应及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人员,应在持证人申请享受剩余政策期限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工作。
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核对原《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其中,原《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对持原《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四、做好宣传咨询和政策落实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利用各类媒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宣传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引导和动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要针对持证人员中的不同群体,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对持证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持证人员,在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跟踪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扶持,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持证人员中的城镇“4050”人员、“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五、做好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健全和完善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要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各区县(自治县)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台帐管理,进行跟踪服务,动态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技能情况、培训要求、就业意愿、就业变动、政策享受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证件管理台帐和持证人服务台帐,对持证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好证件发放和持证人联系记录,及时完善更新台帐信息,按月将证件发放情况和辖区持证人变化情况上报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证件管理台帐应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证件编号、发证时间、注销记录等内容。失业人员服务台帐应包括失业人员个人信息、证件编号、培训要求、就业意愿、联系时间、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
持证人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持证人就业登记台帐,及时开展跟踪服务,协助发证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就业登记台帐应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证件编号、就业情况、登记时间、政策享受等内容。
六、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要加强对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查处弄虚作假、违规办证的行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注意了解掌握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情况,并将相关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市就业局。
联系人:石屹,联系电话:67516030(传真),电子邮箱:
cqzjytj@126.com
。
附件:1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
.《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
3.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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