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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暂行)

时间:2017-09-14 16:31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暂行)
一、受理范围:
(一)具有我区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年满 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
(二)具有市外户口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具有我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市外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我区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
、所需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代扣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一)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人参保地街道社会保障所对应的邮储银行,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一式三份;办理代扣存折;
(二)到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温馨提示
(一)存款和查询。参保人员每月25日前应足额存款,确保邮储银行代扣次月的养老保险费。不按时足额存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承担。参保人员可于每月8日后在各邮储银行网点,通过打印存折的方式查询代扣情况。
(二)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暂按上年度的缴费金额代扣;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后,按照新标准代扣,并对新老标准形成的差额进行补扣。为确保足额缴费,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多存入一个月的月缴费金额作为次年备用金。不按时足额存备用金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三)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变更参保地、确无缴费能力或其他原因需中断缴费的,应于每月8—20日持身份证和存折,到本人参保地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停保手续。不及时办理停保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四)参保人员需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于当年12月1-20日到参保地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参保地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进行变更申报。
(六)从2014年1月1日起,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只能从申报参保之月起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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