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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暂行)

时间:2017-09-14 16:31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暂行)
一、受理范围: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具有本区户口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
、办理时间工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
四、所需资料:
(一)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
4、申请补缴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补缴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
4、申请补缴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对应的邮储银行,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一式三份;办理代扣存折;
(二)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温馨提示
(一)对原缴费记录有异议的,请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接续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以便查询。
(二)存款和查询。参保人员每月25日前应足额存款,以确保邮储银行代扣次月的养老保险费。不按时足额存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承担。参保人员可于每月8日后在各邮储银行网点,通过打印存折的方式查询代扣代缴情况。
(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暂按上年度的缴费金额代扣;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后,按照新标准代扣,并对新老标准形成的差额进行补扣。为确保足额缴费,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多存入一个月的月缴费金额作为次年备用金。不按时足额存备用金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本人员承担
(四)参保人员申请补缴的,上年社平工资公布以前,街道社保所受理补缴资料,审核是否符合补缴条件,暂不做系统软件处理,待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及时处理。
(五)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变更参保地、确无缴费能力或其他原因需中断缴费的,应于每月8—20日持身份证和存折,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停保手续。不及时办理停保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六)参保人员需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于当年12月1-20日到户籍地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七)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户籍地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进行变更申报。
(八)关于缴费时间:
1.具有我区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具有我区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 具有我区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具有我区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5、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区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八)关于缴费基数
1993年3月-2006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
2007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100%之间选择。
2008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之间选择。
2009-2010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
2011-2014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选择。
2015年及其以后: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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