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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征缴业务办事指南(暂行)

时间:2017-09-14 16:32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征缴业务办事指南(暂行)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参保条件:
(一)具有我区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在我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2010年10月)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办理参保
(一)本人应提供的资料
1、正常参保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下同)2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3)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残疾等级鉴定的合格书》复印件各1份;
(4)属于低保对象的,还应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1份(渝社险发【2014】129号文附件3);
(6)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老年参保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4)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参加残疾等级鉴定的合格书》复印件各1份;
(5)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属于低保对象的,还应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1份(渝社险发【2014】129号文附件3);
(8)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已参保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4)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还应提交本人是否选择一次性补足的书面申请1份;
(二)社区居委会、街道社保所审核办理流程
1、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指导参保人员填表、核对资料和信息;每周报街道社会保障所。
2、街道社保所审核,录入信息;将原件退还社区居委会。
3、街道社保所开设代办银行存折(卡),并将账号导入业务系统后,将个人代扣代缴存折(卡)返回给社区居委会发放给个人。
、社区居委会、街道社保所办理缴费
1、对选择一次性趸缴(补足)的老年(中青年)参保人员,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返回社区居委会交本人缴费。
2、每年11月20日前,因病、灾等原因上年未缴费的中青年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扣存折原件向户籍所在街道社保所提出的补缴申请。
、办理信息变更维护
(一)变更一般信息
1、参保人员需变更次年缴费标准(当年12月20日前)、修改姓名、地址、民族、存折账号信息的,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2份,并附相关资料(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申报。
(二)变更重要信息
1、参保人员需修改出生时间、居民身份证号码、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人信息的,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2份,并附相关资料(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申报,街道初审后报区社保局,社保局复审后将资料返还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返还给本人。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断及终止
(一)办理关系转移
1、区内转移。参保人员凭户籍关系迁移证明在每月10-20日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填写《渝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断缴费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市内转移。参保人员凭户籍关系迁移证明在每月10-20日到原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填写《渝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断缴费申请》、办理转移手续,打印《参保人员区间转出信息》表格,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户籍迁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跨省市转移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区社保局申报转出,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参保人员持《申报表》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区社保局申报办理转入。
4、跨险种转移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局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二)办理关系中断
本人因缴费困难等原因,需中断缴费的,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参保地街道社会保障所填写《渝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断缴费申请》,办理关系中断。
(三)办理关系终止
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境)定居的,在每月10—20日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证件向区社保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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